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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

时间:2023-11-22 07:15:06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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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心得体会是很好的记录方式,这样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

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1

  为了响应省厅“律师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我们所开展了为期二十天的“律所、律师自查、审改专项学习”活动。本所律师之间深入交流恪守执业规范,贯彻律师职业道德之经验。这次活动中我积极参与其中,进行了学习和自查,总结心得如下:

  1、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律师制度之魂。《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律师应当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努力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奋斗者。律师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广大律师要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广大律师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律师队伍思想政治观念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在部分律师中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律师看不到主流问题,思想政治观念有认识上的偏差,不能正确分析和对待当前形势下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不单单强调文化教育方面,还应当包括思想政治建设这一课。

  以人为本,就是讲:所有的形式都需要服从于实际。我以前就比较注重实务,而容易轻视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轻视政治站位的重要性,政治觉悟比较低不重视培养自己的党性。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知道了党的领导才是我国进行一切建设工作的最重要的实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后我还要深刻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认清党的工作的伟大内涵,过滤自己,提升自己。

  2、律所管理,不容小觑。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承载着一群社会精英的社会组织,关于律所,包括司法局对其之管理,律师协会对其之管理,律所主任、律所管委会、律所合伙人对其之管理。不规范的、违法的律所管理乱象在社会中屡见不鲜,对于这些行业败类应当严格剔除出去。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伙人协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已显力不从心,一方面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本身的律师业务难以兼顾,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主任并不一定具备管理一个规模较大所的能力,疏于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国内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对这个矛盾已作出了有益探索,一方面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专门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另一方面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公司制度自创设以来就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公司制度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已形成科学的和完善的体系。

  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各个律所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规模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无论何种律所管理模式都要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的规范内进行运营管理,这样才能发挥律所之于律师提供平台、之于社会提供服务、之于国家方便对律师行业管理的价值。

  3、律师要恪守本性、严于律己、不断学习规范执业。

  律师首先是人,做律师首先是做人。律师职业是注重独立人格修炼、自由思想塑造、经常拷问良心的职业。在人品和专业面前,更应以人品为上,坚守做人底线,捍卫法治公平正义精神,为法治进程尽献绵薄之力,才配称为律师。

  律师虽然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应当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首要职责,但是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守住原则,应当不因当事人的喜好而无原则地迎合,甚至怂恿当事人作出错误选择。当事人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同时,所经历的法律事务亦有限,因此,在当事人所追求目的的商业模式设计,或需要法律保障时,律师必须运用法律精神、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及相关事务系统知识辅佐当事人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酌定,而不能随当事人意志逐流。

  法典自被修订出来那一刻落后于社会。律师职业是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我的职业。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律师要不断学习,保持持续的学习力,否则,就很难驾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今年伊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开始生效施行,还有民间借贷解释等新规的出台,如果律师不及时学习,更换新鲜血液,被社会淘汰事小,因自身的落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便是难赎之罪了。

  律师是正义的化身,是以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服务的,而不是靠下三滥的手段,我们应当加强对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丰富律师职业的内涵,推崇律师职业精神,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广大律师意识到爱惜自己的羽毛,提升自我,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尊重司法规律和法治精神,严格信法守法。

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2

  我在这次律师教育整顿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客观事实的事情。

  三、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和操守,任何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教唆其串供,无疑是不顾事实的违法行为。李庄走上犯罪道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如英国作家拜伦所说:"谁胆敢将法律轻蔑,他必在法律的惩罚下毁灭"。那么,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用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监督,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法律人倘若只把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做谋生的手段,势必导致"一切向钱看",成为"拜金主义者",甚至堕落到不顾一切地捞黑心钱,最终必将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唾弃、社会所淘汰,甚至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碾得粉身碎骨。

  四、在律师界仍有极个别的不良律师,其行为抹黑了律师形象,玷污了律师的职业。但决不是90%的律师都"出买灵魂和身体"。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受党和人民信赖的。李庄的`犯罪只是个案,应与整个律师队伍区别开来。我从事法律服务近二十年的所见所闻,律师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清白的,出现个别律师、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奇怪,但那只是个别,不是主流。律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担任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果哪个律师明目张胆地去给执法人员行贿,那他是不想做律师了;如果哪个执法人员迫使律师给他行贿,那他也是不想当执法人员了。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否则,也落得与李庄同样的可悲下场。

  最后,我扪心自问,过去虽无"身体可出卖的",但也从未有"出卖灵魂"的想法。为证明自己是否说了假话,恳请广大民众和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及全体法律从业者对我进行检举揭发。我坚信,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大家心里是有一杆称的。

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3

  天生律师事务所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安排部署,开展了以“三个教育”、“三个规范”和“三个结合”为重点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我作为本所的一员,积极参加了各个阶段的活动。除参与集中学习而外,立足于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认真系统学习了上级规定的有关文件,并联系实际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通过认真学习文件,严格自查自纠,使自己在思想认识、业务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执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简单总结如下:

  一、增强了依法执业的观念

  在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工作是通过担任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律顾问等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具体的、特定的当事人的具体的法律事务,但我们工作的效果将对社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就是,绝大多数律师严格依法办案,通过自己的工作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传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法制意识;消极的影响就是极少数律师出于不良动机,通过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为其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让公民对法制产生不信任感。所以,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我们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立场,始终坚持依法执业,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为己任。

  二、增强了诚信执业的观念

  这次律师教育整顿“三项教育”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过去在律师队伍中存在着一些不讲诚信的做法,比如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甚至只收费不办事,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等等。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所以司法部明确指出,要通过完善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诚信执业。但一个所的`诚信形象需要全体律师共同打造。我们在和当事人打交道过程中,应自觉坚持诚信,哪怕是短短几分钟的义务法律咨询,都应当以一个诚实守信的形象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只有坚持诚信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的欢迎,只有每个律师都讲诚信,律师事务所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三、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认真自查,本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但存在一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比如:认为自己仅是一名兼职律师,与专职律师天壤之别,所以很少与同行进行业务交流,制约了业务水平的提高;看到其他事务所有的律师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打得火热,案源广、收入远远高于自己,有灰心丧气的情绪,甚至觉得做律师与旧社会的讼棍没什么区别,实在没有意思,等等。通过这次学习,我真正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很崇高的职业,同时也为自己是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而感到自豪。更加坚定了在律师道路上继续往前走的信心。我不刻意追求名利,但我希望成为受老百姓欢迎的一名普通律师,这就是我今后努力的方向吧。

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4

  根据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要求,大连各政法队伍开展了一系列的整顿活动,自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深刻认识到此次教育整顿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各项各项学习活动,先后参加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和动员会、集中学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执业规范文件、集中学习《律师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中讨论等一系列具体活动。

  执业十余年,时刻牢记从事律师的初心,律师不仅是一个职业,同时也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律师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着重大的作用,坚守正义,也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的'初心。

  律师在工作中对外交往的除了当事人之外,不可避免接触司法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我严格遵守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有关规定,杜绝存在不正当的交往行为,尽最大可能的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通过学习《律师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也为法律人再次敲响警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时刻牢记执业规范、做事之前先做人,以法为据、以民为本,坚持真理维护正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不忘初心,坚守底线,牢记使命。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文件通过集中讨论的方式,澄清了部分模糊认识,更加明确了执业中应当遵守和把握的问题和边界。

  此次活动,切实增强了本人的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时刻牢记使命与初心,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刻牢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心得体会5

  通过参加教育整顿活动,积极投入学习教育活动,本人深刻地领会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感到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

  本人认为,对律师行业进行教育整顿是正确的,适时的。这既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又是对律师的关心和爱护。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有如下体会:

  首先是端正执业思想。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无庸讳言,确有些律师眼界低下,没有站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对待律师职业。有的仅仅把律师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因而在执业活动中,不讲诚信,不负责任,为了使自己的当事人胜诉不惜贿赂法官;有的为了获取案源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而一旦案件到手则敷衍塞责,于当事人利益不顾。凡此种种,与一个律师的应有品格是格格不入的。通过这次教育整顿,我更加坚信,过去走过的既是正确的,今后仍然要在正确的执业思想指导下,踏实奋进,精通法律,恪守诚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具体案件的承办过程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使我们的国家朝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前进。

  其次是遵守执业纪律,自觉以执业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律师执业活动中,我始终把握一条:律师要在从业道路上稳健前进,必须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实际上,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每一个具体的执业过程都反映出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可以说,执业纪律是职业道德的强制性规范,职业道德是执业纪律的内隐性要求。特别是处理与法官的关系时,我坚持一系原则:既不向法官提出违反法律和其他有违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不满足法官提出的.违反法律和其他有违职业道德的要求。在与法官交往时,始终保持正常的关系。

  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不向当事人作任何有违执业纪律规范的承诺,而是尽量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调查清楚,并依据法律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实现代理目的。

  再次要做一名称职的律师,首先必须提高道德水准。作为律师,其道德要求应当体现在多方面,对国家要忠于宪法和法律,要忠实于事实真相,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要用自己的实际行为促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对当事人,要恪尽职守,诚实信用,用法律知识维护其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具有较高道德水准的律师。在执业生涯中,我时刻注意用这个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坚定了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决心,无论遇到什么风浪,都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以实际行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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