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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精选5篇)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判后答疑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判后答疑申请书 1
x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周、周金xx、周金xx诉刘、陈、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人身损害发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开始计算,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情况发生。本案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已书面递交关于时效的抗辩说明,法院为何对此抗辩不做回应,不做出任何审查认定?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时效方面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贵院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中认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法院作此事实认定依据的是什么?从原告提供的哪份证据中得到此认定?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周于20xx年5月19日受伤,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转出院,时隔8个月病情不见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损害所致,还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认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损害导致,是否过于牵强?原告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审中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终认定周某虎的死亡与之前的损害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张运过发包给刘,刘将砌墙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房屋上楼板时,申请人在人市介绍民工给刘。法院依据陈砌墙分包事实和人市上介绍民工的行为,就认为申请人是周雇主。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员报酬发放人呢?还是谁介绍的劳务谁就是雇主?本案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满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墙工程就推出楼板工程也是申请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承包上楼板工程就推出申请人承包了上楼板工程,如此的推断是否符合法律证据规则?把申请人是否为雇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之前已经查明申请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转包者身份结论,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实认定不清如何作为判决依据?
最后,农村建房一般分为打地基、建房、砌墙、上楼板、装修等阶段,申请人只负责砌了个墙,并且也是长期做砌墙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楼板也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依据是什么,仅仅是上楼板的工人是申请人介绍的吗?既然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为什么当时是刘在现场,而申请人却在几里外另一个村干活?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原告选择了雇佣关系诉讼,而不追加吊车车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但追加吊车不仅仅是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对事实查明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楼板的过程是由工人与吊车配合完成,吊车的雇主依常理也应是工人的雇主,这对真正雇主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在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在现场指挥管理,刘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2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xx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xx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xx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20xx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xx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20xx年11月到20xx年10月的社保;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xx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20xx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在两审中,单位提供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但该文件明确说明其形成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并且依据单位庭辩记载,也反映做出该文件的日期为20xx年7月15日,但贵院判决书却做出20xx年7月5日除名决定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依据是从哪里来?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哪份证据,双方所述的那句话得出的结论?本案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本案最关键部分,贵院做出如此的时间认定,是一时笔误,还是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的?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3
尊敬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汪xx庭长: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请对你审理的(20xx)鄂01民申308号《民事裁定书》回答申请人的疑问:
一、你的《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写明,3万元借款在武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已经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说明你明知被申请人将该3万元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审理。被申请人对该3万元有争议,依法应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仲裁。不知你是不懂法,还是故意无视该条法律规定?
二、你的`《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写明,武汉仲裁委员会卷宗中有赵女士申请汇3万元给罗律师,建设银行没有受理。你的《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也写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提交了借款”。说明你明知被申请人只是向银行提交了汇款申请,银行并没有受理,3万元实际没有汇出,罗律师也没有收到。这是一个小学生都知道的逻辑:
向银行提交汇款申请----银行不受理----律师实际没有得到钱
三、汪xx庭长,法官要有起码的职业道德,不要睁眼说瞎话,老百姓已经很苦了,不要总是坑害老百姓,要遭报应的。你的上辈不是老百姓吗?请依法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4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市xx区xx种子销售处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相关规定,不认可贵院(2023)黑行申838号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答疑申请:
第一,xx中心弄虚做假已由司法厅8号决定书认定,贵院为什么对此问题予以回避。司法厅8号决定书查实,林口县公安局出具两份鉴定委托书的真实时间是20xx年7月22日,但委托书上却写着不实的日期即20xx年7月29日、20xx年7月31日,xx中心将20xx年7月31日确定为委托时间。委托鉴定时间是一个客观事实,不能因人为意志改变,而xx中心作为司法鉴定机关却随意歪曲、虚构客观事实。委托书作为重要的鉴定材料之一,贵院为什么对xx中心虚构委托时间的行为只字不提?
第二,xx中心在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是违法行为而无效的,贵院为什么对此予以回避。依据黑司通〔20xx〕32号文件,xx中心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只能用于加盖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该用途以外盖章行为,应经司法局审核是否系备案的在办案件后,经司法局同意才能用印。而xx中心却自行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就在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外的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加盖了印章。该用印行为系违反黑司通〔20xx〕32号文件规定的,而贵院对裁定中对此为什么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理由有什么?
第三,请贵院根据在案证据查明作出案涉复议决定的承办单位是否为司法局?本案所涉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系司法局,依据行政复议的'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为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的单位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应为上下级的两个不同单位。但是根据xxx市人民政府一审提交的《中共xxx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5
二审法官:
有几点疑问请法官释法明理:
1、二审新证据是什么?本案二审上诉人全部证据均不作为二审新证据需释法明理。
2、一审判决及二审维持所赖以的合同根本目的已达到、违约程度轻,没有违约故意既然未采纳上诉人证据,但请出示被上诉人提供并被法院采纳的证据并释法明理。
3、伊水湾花苑存在质量问题严重、配套严重缺失,幼儿园配套不满足交付条件,环保自评要件缺失,竣工验收报告无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仍判定合同目的达到,需释法明理。
4、交付逾期一年多,中秋的月饼春节交付,合同根本目的如果达到请释法明理。
5、开发商卓越在交付前后不修不补不整改、在处理违约时不赔不退不理睬,如此嚣张,法院判决仍倾向开发商,请释法明理。
6、遍观宁波中院二审解除合同,不论开发商不同、违约原因不同、违约程度不同,违约故意不同、合同目的.实现程度不同,判决每句措词,每个文字标点符号都一样,请释法说理。
7、超审限、不调取也不会知不予调取证据,判决书里强调程序没有任何问题,请释法说理。
8、《九民纪要》使用显著轻微而非轻微的表达、愈加强调对约定解除进行限制具有例外性。催告三个月后可以解除,为什么不解除?请释法说理。
9、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是(1)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满足之一即可,开发商已经满足第二第五,法院为什么要采用第六?请释法明理。
申请人:上诉人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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